一紙要夜市別掛競選旗幟的公文,社群喊戒嚴,沈伯洋卻先指出條號引錯。回到法條本身,就是另一種政治。

昨天晚上突發新聞爆料,臺北市政府市場處發了一紙公文給饒河街觀光夜市管理委員會,寫說為考量行政中立,勿懸掛旗幟等競選廣告。昨天新聞出來之後,整個社群當然都炸掉。

一如既往,很直覺的反應看見的貼文多是:蔣萬安市長正在戒嚴,讓人聯想到和中共一樣等等的情緒反應。

可是到了今天早上新聞訪問,沈伯洋的回應是:「市場處確實有發公文但引用條文不正確且有錯,選舉期間除要遵守選罷法,北市府應有設置相關規範,應以此規範去告訴攤商針對競選旗幟該如何處理,如注意安全問題等,會再觀察市府的說法。」(中央社)

接著風向一轉,開始有比如「公文裡面引用的是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,裡頭卻寫成第 52 條第 2 項;再來,法律規定的是公有設施跟用地,攤商在自己擁有的店內掛旗幟為什麼不可以?」

我相信後面的議員針對這個事件,必然也會跟著沈伯洋的說法,開始實質檢討這份公函的法律依據、法律內容跟法律效力。

換言之,沈伯洋的思維完全和過往的政治人物不同:他不以政治思考為主,也不以兩邊的對立來做攻防,而是直覺以他的專業、他長期擔任老師的思維,立刻去檢視這份公函的內容到底合不合理、正不正確。

而這正是臺灣長期擺脫不了的政治思維與政治攻防。

啊,每一天,你的市長沈伯洋都正在讓臺灣的民主進化。

臺北市市場處 115 年 9 月 9 日致饒河街觀光夜市管理委員會函,說明欄引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2 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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